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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簽協定 社會溝通要更完備

圖為立法院外觀。 記者陳正興/攝影
圖為立法院外觀。 記者陳正興/攝影

本文共1341字

經濟日報 社論

立法院上周通過「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且內容均無修改,朝野肯定其意義,但在野黨對於國會監督、影響評估及談判透明度等問題仍多有質疑。

過去我國經貿協定數量屈指可數,現有「條約締結法」機制尚可應付;近年台灣在國際地位改變,對外洽簽各項協議的機會也明顯增加,已出現捉襟見肘的不足,有進行全盤檢討調整的必要。

從立法院臨時會審查「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的過程,其實已經看到政府現有談判機制的侷限。例如蔡總統將其定位為「台美雙方自1979年以來結構最完整的貿易協定」的歷史性突破,這個定位理應有談判團隊的評估支持,並且有充分的論述準備。然而在立院聯席審查時,總談判代表未出面捍衛談判成果,協定應送立法院查照或審查程序的爭議不休。部會間整合看似也有問題,連基本的影響評估是否進行?應由經貿辦或主管機關負責?這些基本問題都有左支右絀的尷尬。

台美第二階段將開始進行勞工、環境、數位貿易、農業、標準等社會敏感性既高,產業利益又更直接的談判,因此立法院本次審查同時通過數項附帶決議,要求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後續七項議題的談判及簽署協定前,行政機關應先徵詢國會意見,或會同立院及相關部會機關舉辦公聽會,徵詢學者專家及相關業者意見,並在協定完成簽署後30天內送立院審議。同時政府也需設立專區主動揭露更多談判內容與進度、召開公聽會及聽取各界意見,也應提出產業衝擊專業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等。

事實上,我國《條約締結法施行細則》第4條便已規定「涉及國家經濟利益重要事項之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主辦機關視情形就可能爭議、產業影響及民眾關心等事項,向產業代表或利害關係人說明溝通,宜舉行諮詢座談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聽取利害關係人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應適時向立法院說明相關進展。」第8條也指出提交立法院審議時,應基於影響評估確認之事實,提出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

不過,由於台美21世紀貿易倡議一開始就被政府認定不是「條約案」,所以被質疑該做的功課都沒做時,也有被冤枉之感。但全案重點,其實仍在政府準備不足,因為當初即使政府認定是行政協定不用送審查,但若考量到台美倡議的政經重要性,仍舊自主比照條約進行各項溝通說明及影響評估,或許今日部分的爭議就可以消除。

美國在審議台美協定時也出現類似情況,參眾兩院更通過「美台21世紀貿易倡議首批協定實施法案」,要求未來與台灣達成的任何進一步協定,需符合公開透明原則,並徵詢國會意見。

展望未來,除了台美倡議外,也傳出台美避免雙重課稅協定出現曙光的消息,同時台灣與加拿大已展開「投資促進及保障協議」(FIPA)談判,與英國推動「強化經貿夥伴關係」架構,後續還有CPTPP等雙邊或區域性協議的可能發展。

過去台灣對外簽訂條約或協定機會有限,為了保持談判機關的空間與彈性下,「條約締結法」要求行政機關有較多事前作為的協定範圍,採較彈性限縮的立法。這次經驗告訴我們,未來台灣對外洽簽協定空間提高,加上社會對政策透明化的期待日漸增高,對於類似台美倡議這種有政治經濟重要性,但又不到條約層次的協定,必須要揚棄「條約、協定」二分法,對於各界認為重要性的協定,應盡可能比照「條約」來進行社會溝通、產業評估及常態性與立院交流,同時強化行政院經貿辦的跨部會整合及政策說明能量,是必要且急迫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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