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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基金經理人弊案 金管會擬修法最高罰1500萬元

本文共1138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20日電

近年基金經理人弊案頻傳,金管會今天宣布將採13招強化防範經理人利益衝突。現行投信投顧事業若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控,僅能處限制性措施,金管會有意修法,一旦通過,未來違規最重可罰新台幣1500萬元。

根據金管會證期局統計,截至2023年底止,國內有38家投信(含外商),其中有544名基金經理人、228名全委經理人。

考量近年陸續有投信基金經理人涉弊,為健全資產管理業發展、維持市場交易秩序,金管會參酌各國監理制度,今天宣布將新增7項並精進6項利益衝突防範措施,合計有13項措施,將分短、中、長期3階段推行。

第一階段有3項,預計即日起3個月內執行,包括強化與檢調單位合作;督促投信投顧業認識並關懷員工,了解員工工作、家庭及財務情形;建置專區宣導行為管理案例,定期彙整投信投顧人員常見缺失態樣、受金管會及司法機關處分情形,並蒐集最佳實務作法相關案例,放置公會網站專區供從業人員參考。

第二階段有8項,預計即日起6個月內完成,包括訂定投信事業內部標準規範;提高監理強度;增訂基金或全委經理人行為遵循指引;運用科技管理資通訊設備;持續優化檢查機制;推動投信事業導入責任地圖;深植道德操守意識;建置合理薪酬及獎懲制度。

第三階段有2項,金管會預計可能需耗時至少1年完成。2項措施包括研議修正投信投顧法,將投信投顧事業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控納入可處罰鍰範圍,同時提高罰鍰上限;借重周邊單位協助查核投信事業內控內稽機制完備及落實情形。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黃厚銘在例行記者會說明,金管會先前研擬的投信投顧法修正草案,預計將違規罰鍰上限自現行300萬元提高至1500萬元,考量目前投信投顧事業若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控,僅能處限制性措施,例如糾正、警告及暫停業務等,尚無法處罰鍰,金管會擬一併修正投信投顧法,將投信投顧事業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控納入可處罰鍰範圍。

換言之,若未來順利通過修法,當投信投顧事業未建立及未落實執行內控,金管會最重將可處1500萬元罰鍰。

不僅如此,金管會研擬將投信投顧公會所訂投信人員交易買賣控管及資通訊設備管理自律規範提升至法令位階,明訂在金管會子法或相關令釋中,提高監理強度。若投信投顧事業違規,原先僅能由投信投顧公會依自律規範處分,未來金管會將可依投信投顧法開罰。

同時,考量目前基金經理人行為規範散落在金管會子法、函令及投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中,金管會研擬訂定基金經理人行為遵循指引,統一彙整基金經理人禁止或限制的行為規範,供經理人參考。

隨銀行業預計2025年起導入責任地圖制度,強化對高階管理人員問責,金管會預計參考銀行業規範,推動投信事業導入責任地圖制度,精進對高階經理人問責。不過,黃厚銘提到,因行業別不同,雖然原則上會參考銀行業規範,但將不會全數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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