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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險若未定期投保 金管會要業者按第五次鈴

本文共773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金管會今日指出,為了希望更進一步對民眾投揮提醒強制汽車責任險的效果,因此除了在到期續保等時點,已陸續提醒4次之外,已和交通部達成共識,在保險期滿6個月尚未續保即將面臨挨罰的保戶,在期滿第5個月,第5度「按鈴」提醒民眾繼續投保以免保險中斷;此外,保險局也在今日發布最新統計,111年11月底通過的微型電動車保險,迄今已有95272件有效投保案。

為避免民眾忘記投保致生保險空窗期,先前金管會已請保險公司分好幾個階段提醒車主,一是於保險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車主續保,二是在保險到期後仍未投保的車主,在保險期間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作2次重新投保的通知。

之後金管會和交通部再要求業者在保險到期後第2個月,再通知保戶,保險局副局長林志憲說明,現在則是在第5個月仍未投保者,會「按第五次鈴」,由金管會保險局及交通部公路局共同具名再次寄送提醒投保通知,透過多次通知來提醒尚未投保的車主投保。

金管會也特別提醒汽、機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車主,記得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並維持本保險契約不中斷,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因未投保而受罰。

金管會表示,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6條規定,應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所有人應投保本保險並維持其有效性。依法投保本保險,倘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車外第三人或車內乘客傷害或死亡,可在法定給付範圍內,每一人死亡給付200萬元、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及傷害醫療最高給付20萬元,移轉應負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承擔,以減輕經濟負擔。

此外,依上述法規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該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公路監理機關將處以罰鍰,倘保單屆期逾6個月仍未投保,依本法第51條之1規定,車輛牌照將被註銷,爰提醒車主記得投保本保險並維持保險有效性。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金管會將第五度按鈴。本報資料照片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 金管會將第五度按鈴。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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