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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保法納電支業 有影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聯合報系資料照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85字

經濟日報 記者楊筱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委會下周一(16日)將審查「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兩法案,金管會主委黃天牧將列席。最新出爐的書面報告指出,金管會同意納入電子支付業至「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針對行政院通過「簡易人壽保險法」草案三修改,金管會無意見。

簡易人壽保險法歷經13次修改,此次草案修正重點有三。第一,參考保險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增訂簡易人壽保險法第7條,未來簡易人壽保險被保險人為未滿15歲未成年人時,須以限額給付提供喪葬費用。

第二,刪除被保險人如果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責給付保險金額責任規定。金管會認為,有鑑於保險法目前並沒有以上相關規定,為了與業界作法一致,以杜絕爭議,對刪除此條文,金管會無意見。

第三,簡化行政程序,未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資本額核定,將交由交通部會商金管會核定,刪除報行政院核定的規定。

金管會也同意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條中,所稱金融服務業增列電子服務業。金管會指出,有鑑於科技發展,金管會已經在2021年1月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因此建議可以酌修文字,將原電子票證業改為電子支付業,定義主要是依照電支條例中的定義。

對於金融消保法中,關於建議明定爭議處理機構處理爭議事見的暫時停止處理期間及建議修正金融消費者定義中的排除對象,金管會都不認同。金管會認為,目前金融消費保護法中對金融消費爭議者規定,之所以要排除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是因為金融商品或服務眾多與複雜性,要保留監理需要彈性。

立委建議,將排除專業投資法人與自然人對象,條件改為符合一定財力及專業能力,二者條件如果要同時兼具,監理上可能會無法保留彈性,建議維持現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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