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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團買人頭帳戶 金管會:最重關5年、罰3000萬

本文共609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9日電

近年詐騙集團猖獗,人頭帳戶收購價喊到數十萬元,金管會今天表示,洗錢防制法已增訂「買簿罪」及「賣簿罪」,若收購他人銀行帳戶,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今天在例行記者會提醒,民眾應妥善保管自身存摺、印鑑及密碼等,不要隨意將銀行帳戶交付他人使用,以確保自身權益。

童政彰指出,若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銀行帳戶,或將自己或他人銀行帳戶交付別人使用,均可能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或涉及刑事責任。

洗錢防制法今年6月14日公布增訂第15條之1及第15條之2規定,即「買簿罪」及「賣簿罪」,在「買簿罪」方面,若價購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賣簿罪」,若無正當理由將自己或他人金融機構帳戶提供別人使用,將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若涉及期約或收受對價、提供帳戶達3個以上、經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後5年內再犯,更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金管會網站揭露最新資料,截至今年第2季底止,金融機構(銀行、郵局及信用合作社)警示帳戶數已達10萬4191戶,創2010年第1季揭露統計以來新高,季增8169戶或8.5%,年增2萬6439戶或34%。

童政彰表示,警示帳戶數為一大指標,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金融機構,若警示帳戶數攀高,必須進行有效管控,針對久未動用帳戶顯現相關風險態樣,金融機構必須注意、強化監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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