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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期局:內部人短線交易獲利須交回公司 避免觸法

本文共664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近期股市熱絡使很多上市櫃公司老闆或高階主管進場買股,但證期局今日特別提醒,不只上市公司的董監事或高階主管,包括其配偶、子女買賣該公司股票時,不要忘了將獲利歸於公司,否則依證交法規定,公司將提出民事訴訟求償。

證期局今日指出,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及第62條第3項準用第157條規定,上市櫃(含興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的股東(即所謂的內部人),於6個月內取得再賣出(或賣出再買入)該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因而獲有利益者,應將利益歸於公司。

證期局,經統計自83年下半年度至111年下半年度止應行使歸入權案件共計9172件,截至112年度第2季執行情形,結案總數9092件,總結案金額50.6億元。

其中,111年度應行使歸入權案件281件,已結案件(已把獲利繳交公司)207件,未結案件74件,由各上市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持續行使歸入權。證期局主秘黃厚銘也對110年及111年度的資料指出,111年應行使金額約7671萬,已結案的207件,金額2928萬;110年應行使為307件,已結案297件,未結案10件,前者金額2億1438萬元,後者9167萬元。

黃厚銘對比兩個年度數字差異指出,與股市榮枯有關,因為110年股市很熱,但到111年,股市在走下坡,所以金額只有7671萬。

黃厚銘分析,內部人交易股票規定已久,但每年仍會有人違反規定,內部人的定義也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等,其中對未結案的部分,公司要提醒董監或符合內部人關係定義者繳交獲利,否則公司就要對遲未繳交獲利者提起訴訟,屬民事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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