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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野蠻生長/美、英、日、韓、陸 早有規範

本文共73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專題報導

過去十年,國際間P2P平台設立猶如雨後春筍,卻也衍生詐騙、挪用資金及無力償付等問題,因此,各國政府相繼做管理。這幾年,台灣積極推動金融科技及普惠金融,但對於P2P這種線上借貸,卻是離奇的沒人管。

中央銀行在2018年9月出了一份P2P報告指出,美、英、澳、日、韓及中國大陸等,對P2P都訂有規範,包括平台設立的核准或登記、資訊揭露、金融消費者保護及糾紛調處等。

以英國為例,主管機關金融行為管理局(FCA)訂定相關規範,要求P2P設立須申請核准,並有最低資本額要求,P2P的客戶資金必須存放第三方專戶,並訂定停業處理計畫、交易糾紛調處機制等。

美國聯邦監理機關是證管會(SEC)及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以及各州金融監理機關,規範重點包括P2P平台業者必須向SEC及各州證券監管機關註冊,確保公平借貸及加強資訊揭露。P2P平台業者如果發行證券將債權轉讓給投資人,必須遵循有價證券法。

日本金融廳也要求,從事貸金業務的借貸平台,必須向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登錄註冊,並規範負責人資格條件、誠信經營、資金交付第三方保管、債權轉讓程序、告知出借人相關風險,及紛爭解決機制等。

韓國主管機關是金融服務委員會(FSC)金融監督院(FSS),要求P2P借貸平台須向FSC登錄註冊,對一般投資者每年投資訂有限額,並要求借款人提交擔保文件,強化債權安全。

曾引發三波倒閉潮的中國大陸,P2P在發展早期,也曾因規模小而未受到監管當局重視,最後導致難以收拾局面,影響社會與金融安定。後來,國務院銀保監會,訂定規範,明訂客戶資金須委由金融機構管理、限制單一借款人借款上限、不得吸收民眾存款、提供擔保、承諾投資人保本保息產品等及要求自有資金與客戶資金分帳管理,防範網路借貸資金遭挪用風險等。(系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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