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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電開發第三階段 勤業眾信:善用租稅優惠 降低成本

本文共1493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台灣推動離岸風電建設已如火如荼地進入第三階段區塊開發,預計於2026年正式啟動。從第一階段示範風場階段開始,由於風機運轉前大量資本支出及人力的投入造成大量資金需求,故良好的資金規劃,一直是風力發電開發商的首要課題。且風電專案須待成功商轉後才能逐漸回收成本,故建造期間維持健康與穩定的現金流更顯重要。

目前台灣風電開發階段已開始著重於提高供應鏈國產化比例、加速併網時程,同時,變更售電方式自躉購費率改為企業購售電合約。相對於第二階段時,開發商所需承擔的成本更高。另外,因國際市場例如歐洲與日韓祭出多樣優惠措施吸引國際廠商合作,開發商亦因此面臨多重競爭。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宥嘉指出,在台灣滾動式之政策方針與海外市場競爭雙夾殺的大環境下,邁入第三階段的開發商與海外廠商簽訂合約時,為了爭取海外廠商投入離岸風電,需承擔海外廠商轉嫁在台灣稅務成本,故如何合理享有租稅優惠與維持穩定現金流為當下重要課題。

如何降低國外廠商轉嫁的扣繳稅款

陳宥嘉指出,通常決定適用的租稅減免方式主要考量主管機關核准速度與扣繳稅款多寡。省稅效果最高的租稅協定多會被優先考慮,但因台灣的租稅網絡有限,且離岸風電工程大多有海外廠商員工進駐台灣一年內超過183日造成租稅協定下的常設機構而無法適用,故使用廣度相對較有限制。

另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針對境外供應商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及出租機器設備予風場開發,可申請以10%或15%核計所得額,有效降低扣繳稅率至2%至3%。此項申請已行之有年且風電服務技術成分含量高,核准速度及準備時間都較租稅協定便利,當扣繳稅款的現金壓力大時,廠商也時常選擇此項申請以減緩現金流壓力。

此外,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針對適用之勞務報酬、租賃所得、營業利潤及其他收益,申請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或以貢獻度及同業利潤率,亦可將扣繳稅率有效降低。上述租稅減免方式,均需有效簽訂之合約,並舉證相關服務事證後,方可核准。

風場建置完成前營業稅進項稅額退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開發商可申請退還因建設風場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但因風場的建造曠日費時,前期建材、進口物件的採買以及建造期間的成本投入甚多,這些花費在風機運轉前仍列為在建工程,導致營業稅退稅之爭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協理婁朧允表示,實務上在建工程雖未列入資產清冊,但在會計上仍屬固定資產,故仍有機會提前退回營業稅進項稅額。開發商可評估現金流狀況與興建風場的進度,與主管機關溝通申請營業稅專案退稅,以利疏緩現金流壓力。

無產製關稅減免效果有感

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6條,針對進口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之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之零組件,申請證明在台灣未製造供應,可免徵進口關稅。陳宥嘉分享,風電開發第二階段時有許多進口機器設備獲得無產製核准,開發商無須於進口時積壓高額關稅對現金流的幫助甚大。且無產製案件的申請案件日益增多,主管機關能源局之審查機制也已更加完善。雖進入風電開發第三階段後,台灣產業關聯方案的承諾範圍更廣,仍建議廠商可先與相關工會詢問台灣廠商之產能,檢視自身產業關聯方案的狀況,盡早送件以利降低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負。

由於地球逐漸暖化,再生能源方興未艾,勢必成為各地區包括台灣在內之重要發展產業。然風電業生命週期長,衛星產業眾多包括設備供應商、工作船、及技術服務廠商等,生態圏複雜,也因此牽涉之稅種從直接稅到間接稅,甚至跨境架構規劃等。因此透過專業之協助,才能降低租稅之成本,進而維持健康之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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