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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鐵、造紙公會籲 應讓排碳大戶也能申請碳權專案

環保署今(24)日舉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研商會。聯合報系資料照
環保署今(24)日舉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研商會。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759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環保署今(24)日舉行「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研商會,草案明訂申請碳權專案排除五大類,包含已申請再生能源憑證或躉售、徵收碳費排放源、總量管制對象、林業面積過小、申請前三年既有減量措施。

不過鋼鐵公會、造紙公會等業者皆表達心聲,希望開放被課徵碳費的排碳大戶也能申請自願減量專案(碳權專案);然而環保署擔憂重複計算,態度仍保留。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是碳交易子法之一,主要規範碳權如何取得、認證、申請方式等,企業將可據此提出申請,並依專案執行、取得碳權,取得額度可進入碳權交易所買賣或抵換。

環保署在6月底預告草案,昨日邀集產業界代表、環團舉行研商會。

環保署在草案中訂定排除條款,包含已向經濟部提出再生能源憑證申請的發電設備、應繳納碳費的排放源、納入總量管制的排放源等五類,都不能被納入自願減量專案範圍內。

鋼鐵公會代表在會中呼籲,應讓排碳大戶也有機會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碳權,否則形同壓縮大型排放源減量空間,不利發展自願減量機制。

造紙公會也同聲表示,不應在現階段就將碳費課徵對象排除在外,建議給予業者選擇空間,讓業者減少的碳排,可自行選擇用來申請自願減量專案或抵減碳費。

環保署回應時強調,碳權或碳交易只是補充機制,減量才是重點。針對碳費課徵對象,另有一套機制,業者可申請「自主減量計畫」、適用優惠費率,若這部分減量又拿來申請「自願減量專案」,將造成重複計算。

環保署也指出,自願減量專案排除的是課徵碳費的「排放源」,而非「事業」,舉例來說,台積電(2330)的A廠區被課徵碳費,A廠區內即使減碳,也不能再來申請碳權;但台積電若在其他非管制區域植樹造林,或幫助學校汰換燈管等,仍可申請自願減量專案。

環保署表示,過去溫管法架構下的抵換專案,未來會與自願減量專案並行,不過會設計誘因,鼓勵轉軌到自願專案,業者可自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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