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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碳盤查不用趕在每年8月底?環署:將調整完成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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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即時報導

環保署今(28)日發布新聞稿指出,現行「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規定事業應於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前一年度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作業,並將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溫室氣體排放量查證聲明書及查證總結書上傳至環保署指定資訊平台。但,未來將調整盤查與查驗作業的完成期程,給予產業充足時間因應,也提早掌握排放量。

環保署表示,4月26日召開第1場次「氣候變遷因應法及精進產業溫室氣體盤查管理作法」說明會,啟動「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管理辦法」修正作業,也聽取產業對於其他氣候法相關子法意見,並納入修法方向參考。5月3日及5月8日會再舉辦二場說明會。

環保署指出,目前管制作法有查驗作業需求集中於上半年情形,也因為查驗作業尚未完成,事業未將排放清冊及盤查報告書上傳。因應氣候法已將盤查及查驗分級管理,未來將調整盤查與查驗作業之完成期程,給予產業充足時間因應,也提早掌握排放量。

環保署也提到,優化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新增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數位產製功能,提升事業盤查效率。

盤查報告書內容主要包括盤查目的及事業簡介、盤查邊界設定、排放源鑑別、排放量量化及數據品質管理等,事業完成盤查報告書一方面是依盤查登錄管理辦法要求,一方面也可依客戶要求提供,後續將依報告書所需內容,建置盤查報告書數位產製功能,協助事業更有效率完成盤查報告書。

此外,由於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已要求各國提出國家清冊時,應於西元2024年12月31日前採用IPCC AR5版GWP,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法將依據公約規定,修正事業計算溫室氣體排放量時採用之GWP為IPCC AR5。惟因企業辦理溫室氣體盤查作業時,亦依其他國際組織規定採用IPCC AR6版GWP,因此,後續也規劃以對照表呈現不同版本GWP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彈性作法協助產業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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