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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發布「長華條款」 上市公司董總被羈押必須重訊

台灣證券交易所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灣證券交易所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0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蔡靜紋/台北即時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修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今(14)日發布兩大規則,一是明確規範上市公司發布重大訊息內容不得偏頗,以免誤導投資人,二是規定倘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羈押者,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股東知悉,後者被視為是「長華條款」。

導線架廠長科*(6548)董事長及長科母公司長華*(8070)總經理黃嘉能涉內線交易,高雄地方法院7月11日晚間裁定准予羈押禁見。黃嘉能同時為富邦金創投董事,富邦金創投當天公告董事黃嘉能辭任。

針對上市公司董總座如有涉法事件,證交所持續依實務調整重大訊息規定以保護投資人,繼先前規範公司被檢調搜查、負責人被通緝等狀況要求重訊公布後,最新規範是針對羈押情事。

長華電材表示,黃總經理遭法院羈押一事,雖然當時主管機關並未強制規定公告,但本公司經與主管機關溝通後,仍於7月11日發布重大訊息,即時揭露重要資訊,以保護投資人權益。

證交所表示,為強化上市公司重大訊息揭露之品質,持續參採衡酌實務案件,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證交所表示,考量實務上偶有公司以重大訊息闡述理念或表達立場,而違反重大訊息發布之精神,爰修訂「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明確規範並再次重申重大訊息發布之內容不得偏頗,以免誤導投資人。另為維護股東權益,倘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遭羈押者,應發布重大訊息說明相關事宜俾股東知悉。

此外,配合證交所營業細則之修訂,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股份達一定門檻應終止上市之比例,由百分之七十放寬調整為百分之八十,修訂重訊處理程序應發布重大訊息的標準。

證交所為協助上市公司瞭解重大訊息、資訊申報等相關實務暨近期法規修正重點等,持續規劃優質宣導課程,每年於台北、新竹、台中、台南及高雄舉辦「上市公司業務宣導會」,冀使上市公司嫺熟相關規定,以深化對上市公司服務,對提升上市公司資訊揭露之品質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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