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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適用範疇擴大至電視及廣播電台

本文共597字

中央社 記者張謙香港15日電

香港國安法適用範疇擴大至電視台及廣播電台,港府有關部門今天公布,經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新增具體落實及執行國安法的條款;另據修訂通過的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保安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涉及國安罪行的財產。

通訊事務管理局表示,相關修訂經刊憲即時生效。據公布,有關修訂還放寬了對電視及廣播電台的規管措施。

在國安法部分,通訊局發言人說,為更清晰體現廣播業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通訊局在業務守則加入條款,清楚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其播放的節目中遵守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

發言人說,有關維護國安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安的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是應有之義;通訊局在這次修訂中加入維護國安條款,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國安法的要求,確保它們在提供廣播服務時依法守法。

另外,港府公布,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通過修訂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即時生效。

根據新修訂的實施細則,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凍結涉及國安罪行的財產,目的是保存涉案財產,以便日後可取得並執行沒收令或充公令,以及防範涉案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任何危害國安罪行等。

據公布,經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相關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

港府發言人說,這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只是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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