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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籍個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納稅分析

本文共1055字

經濟日報 周芳(富拉凱投資銀行中國註冊會計師)

台商不能以為,轉讓境外公司股權,大陸主管機關不知道就可以不用繳稅。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取得公司股權,多採用通過第三地公司(BVI等境外公司)間接投資方式,台商常以為只要轉讓的是境外公司的上層股權,不是大陸公司直接的股權,大陸稅務局就不會知道,自然就不用在大陸繳稅,其實這種間接轉讓大陸資產還是會有一定程度的稅務風險必須留意。

台籍個人在不考慮大陸居民納稅人身分前提下,間接轉讓股權的個人所得稅風險,主要來自兩個層面,首先是境外公司資產是否主要為大陸不動產;其次是台商間接轉讓境外公司股權是否有合理商業目的。

一、境外公司資產是否主要為大陸不動產

《關於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規定,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在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源位於中國境內不動產,所取得的所得視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這當中有兩個關鍵字,分別是「任一時間」和「不動產」,也就是被間接轉讓的大陸境內企業,其帳面有土地或房產,當不動產帳面價值不高,但經評估後大幅度溢價增值,由於大陸企業直接轉讓帳面溢價很大的不動產,需繳納高額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比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代價更大,所以很難用剝離不動產的方法來規避個人所得稅。

二、合理商業目的

實務中最難確定的是第二層風險,就是台商轉讓境外公司是否具有合理商業目的。2018年新《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前,有關間接轉讓境內資產的「穿透原則」只針對企業所得稅,大陸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引入了一般反避稅條款,也就是當個人以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時,稅務機關有權按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台商常利用BVI、香港等低稅率國家或地區公司投資大陸,本身並無經營,在註冊地也沒有員工,沒有經營場地,沒有營收也不納稅,這樣的空殼公司除了可能受到台灣CFC條款的約束外,通過這樣的空殼公司進行的交易,也很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認定為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導致間接轉讓大陸資產必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結論是,台籍個人在境外間接轉讓大陸企業股權,從現階段看,在大陸有一定程度的繳稅風險,不管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要重視,因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作為扣繳義務人,一旦台籍個人被裁定為間接轉讓大陸資產,那不管是轉讓方、受讓方還是境內被投資企業,都可能成為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對象。

(本文發自上海,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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