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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有線TV法規應檢討 清大教授呼籲公平會順應數位匯流發展

提要

檢討處分案的附負擔 並訂定期限

有線電視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有線電視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51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晶琳/台北報導

今年1月公平交易委員會裁處大富媒體及凱擘共1億元罰鍰案,引發業界及學者討論。學者認為,本案天價罰款有違比例原則,處罰對象違誤,並形成雙刃雙重管制情形,公平會等主管機關應順應數位匯流發展,檢討處分案的附負擔並訂定期限,才能因應市況,切實促進產業競爭與發展。

公平會裁處大富和凱擘 引發討論
公平會裁處大富和凱擘 引發討論

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黃仁俊昨(26)日在2024傳播產業發展高峰論壇中,以「再訪通訊傳播事業結合管制處分與其附款:以公平會處分書公處字第113003號為中心」發表論文。

黃仁俊表示,現行公平會及NCC核可媒體併購案時,形成「雙頭管制」、「雙重處分」的「雙刃附款」管制情形,以大富及凱擘案為例,可能涉及裁處權時效的認定,依公平法第41條規定為五年,處分書所載凱擘公司涉及頻道聯賣及共同經營行為係於2011年至2018年,並非在2024年,回溯五年即2019年起算的權限範圍內。

黃仁俊說,大富為凱擘的股東,屬經營與所有分離的公司治理,公平會處罰大富有違無責任無處罰原則。兩公司各遭罰鍰5,000萬元,有違大法官釋字641號、716號,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處以罰鍰應依情節輕重使責罰相當。

銘傳大學教授林依仁表示,大富案至今十多年,數位匯流市場已有很大轉變,競爭替代服務多元,附負擔也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重新檢討,德國已提高申請結合案的門檻,公平會應專注大型結合案,小型結合案放寬管制。

前公平會委員、台北商業大學副教授李禮仲說,此案有程序爭議與實質爭議,公平會對結合案是以鼓勵為主,原則許可、例外禁止,結合案檢視標準是整體經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本案僅以形式上違反結合負擔即加以處罰,有違規範目的。有線電視已不再是大富案結合時的生態,附負擔應有一定期限,應不超過五年或訂定落日條款,公平會應檢討,行政規範不應成為產業絆腳石。

世新大學教授何吉森認為,主管機關附負擔規管過多,附加不必要的條件,會限制產業發展。

公平會委員辛志中表示,公平會近來趨勢朝減少附款,像台台併、遠傳亞太結合等案附款都有減少。因應市場事實變更,業者可依規定申請處分廢止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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