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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元兒少性影像 以刑法散布猥褻物規範受討論

本文共748字

中央社 記者曾以寧、沈佩瑤台北21日電

二次元創作受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的適切性受關注,衛福部召開會議,與會律師蔡婉婷今天表示,會中討論議題包含虛擬人物是否應改以刑法散布猥褻物相關規定管轄。

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去年通知平台下架涉及幼態兒少的性相關虛擬人物創作,引發網友炸鍋批評。並有民眾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提案,討論「二次元創作(虛擬產物、圖畫)受兒少性剝削條例規範限制的適切性」。

衛福部今天召開研商二次元創作適用「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疑義會議,討論相關適切性與認定標準,與會者涵蓋創作團體、兒少組織、專家學者、網路平台業者、法務部及文化部等。

與會者之一、律師蔡婉婷今天會後接受媒體採訪表示,自己代表提案人出席今天會議,會中各方對於虛擬人物是否適用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範,或是其規範對象僅適用於真實兒少、虛擬作品則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相關條文進行規範,有所討論。

蔡婉婷指出,若回歸刑法規範,檢舉是向警政或檢調機關檢舉,檢舉者可能會被反告誣告,成本較高,因此一般民眾檢舉意願較低;但現行實務操作上,接受檢舉的iWIN網路內容防護機構是行政機關,打字上傳即可檢舉,門檻較低,因此可能造成濫檢舉,反而排擠處理真實兒少問題的量能。

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並根據司法院釋字第617號,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

蔡婉婷說,兒少性剝削的發生,應是有真人受害,虛擬角色則不會有剝削問題;若回歸刑法以散布猥褻物規範,則不屬於衛福部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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