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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明討論修法 工廠危險物未申報罰500萬

本文共659字

聯合報 記者侯俐安/台北即時報導

去年屏東明揚大火造成10死(4名消防員、6名員工),超過百人輕重傷,部分業者未依法申報危險物品、數量、配圖等,經濟部為此提出「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可處工廠負責人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會明天將討論通過後送立法院審議。

去年11月底行政院已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草案,但因立法院屆期不續審,草案將再次送行政院會通過。當時桃園市副市長蘇俊賓曾提出,倉儲火災發生率高於工廠,工輔法應將納入倉儲業納入危險物品申報對象,台南市長黃偉哲也呼應此說法,但這次修法未納入相關建議。

根據條文說明,由於現行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未在期限內改善,可處工廠負責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但近年仍有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時,未善盡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發生環保、公安事故,危害場內勞工及救災人員安全,更影響周遭工廠或居民權益。

根據條文說明,經濟部有鑒於過去裁罰金額過低,處罰方式及管制效果不足,修正「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4、第31條、第39條修正草案;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違反申報規定或申報不實,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條文說明,考量工廠規模大小、違規情節輕重不一,主管機關將評估未申請危險物品之危害程度,包括工廠負責人違反申報義務之受責難程度、對於周邊環境所生危險或損害等因素綜合考量另訂裁罰基準。若工廠經處罰二次以上且情節重大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第2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廢止其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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