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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提海保法草案 可劃設3類海洋庇護區

本文共887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

為兼顧海洋保育及產業永續經營,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未來主管機關可劃設海洋庇護區,並分為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層次管理,若民眾違規進入核心區,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海洋委員會擬具的海洋保育法草案,草案共30條,分為總則、海洋保護區、海洋生物保育及罰則共4章,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草案明定海洋保護區類型,並允許中央主管機關劃設海洋庇護區,其下再分為核心區、緩衝區,以及永續利用區。核心區規範最嚴,禁止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進入,但因為國安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經中央機關同意的科學監測,或是船舶連續不停迅速通過,且未從事航行以外的活動等則不在此限。

緩衝區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否則不得從事水產養殖、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永續利用區則是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才能施作海洋工程、鋪設電纜、採礦探礦等。

根據草案,中央主管機關若要劃設海洋庇護區,應設審議會,由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1/2,劃設後則應會商有關機關,擬訂海洋庇護區保育計畫。

罰則部分,未來民眾若違法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最高可開罰50萬元、緩衝區30萬元、永續利用區15萬元。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海保法草案經過充分協調,整合專家學者、環保團體及部會,力拚公私合作保護海洋,將是一步穩健的草案,進入立法院後也會持續溝通,草案除賦予主管機關可以劃設海洋庇護區、管理保護區、公告禁限制行為、調查實施保育措施、派遣觀察員蒐集資料等5大權限,也包含吹哨者條款以及公民訴訟等2大公民監督途徑。

管碧玲說明,與此同時,海保法也提供用海單位能在審議會時參與決策、庇護區兼容永續利用,以及信賴保護原則等3保障。

管碧玲強調,劃設海洋庇護區一定會經審議會,讓用海單位、專家、學者與官方充分討論,審議過程將經過充分科學調查,是非常漫長的過程,通過劃設後則將在海圖上顯示。媒體詢問,未來四接開發案是否會受到庇護區劃設影響,管碧玲回應,特殊個案會不會受庇護區影響,必須要看科學證據而定,目前無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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