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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絡新市鎮發展 業者5年內進駐最高減稅15%

本文共494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6日電

為活絡新市鎮發展,內政部今天發布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明定稅捐減免抵減率,自新市鎮公告劃定範圍5年內申請進駐的產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可抵減15%。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指出,為鼓勵更多產業及早進駐,為新市鎮帶來發展新動能及促進周邊整體發展,擴大國內就業與產業競爭力,今天發布修正「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放寬投資者在劃定公告稅捐減免範圍後至申請投資計畫書前所購置的建築物,可納入投資計畫減免項目。

內政部說,修正後也明定稅捐減免抵減率,自新市鎮公告劃定範圍5年內申請進駐的產業,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最高可抵減15%,第6至10年申請優惠額度減半,自第11年起才不予優惠。

為利投資者減免提報作業順利,內政部表示,此次修正也明定開發主管機關公告劃定稅捐減免獎勵地區後,投資者可儘速研提投資計畫送開發主管機關審查核定,並於未來開始營運後6個月內,檢具購置證明申請核發投資抵減證明,向稅捐稽徵機關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不過,避免申請投資抵減的獎勵與政府其他補助資源重複,內政部說,修法也明定若已依其他法令享有補助者,其投資總額會扣除,避免政府資源重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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