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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創項目多給京華城5585坪容積獎勵 北市府遭糾正

本文共1152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4日電

監委林盛豐今天說,台北市政府核定京華城原址細部計畫修訂案,自創「韌性城市貢獻」等核給20%容積獎勵,給予約5585坪容積樓地板面積,逾越上位法規容積率上限,北市府遭糾正。

監察委員林盛豐、蘇麗瓊透過新聞稿指出,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在民國80年間,基於開發許可及土地變更回饋精神,以捐地3成等附帶條件,由「第三種工業區(工三)」變更為「第三種商業區(商三)」,並獲12萬284.39平方公尺的「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

監委說,這是以捐地後所餘7成「商三」土地為分母,換算容積率為646%;當時主要考量本案土地從「工三」變更為「商三」前,已申請允建樓地板面積為12萬284.39平方公尺的工業大樓建築執照,並在90年間完成「實設容積樓地板面積」達11萬1919.11平方公尺的購物中心,換算實設容積率為678.91%。

監委指出,但北市府都發局之後卻一再曲解,其捐地後所餘7成的「商三」土地容積率為392%,經監察院105年1月糾正及106年6月質問後,北市府已在107年1月18日公告細部計畫修訂案,釐清並認可容積率確實為560%,同時刪除「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這部分已無疑議。

調查發現,上述「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換算容積率為646%,本質僅屬一次性保障,京華城購物中心原址重建時,不能再次適用這項「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而須回歸適用「商三」法定基準容積率上限560%。

監委指出,京華城卻向北市府爭取再次適用,遭北市府駁回;京華城也在107年間提起行政訴訟,主張再次適用「允建樓地板面積保障」,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7月駁回訴訟,京華城公司敗訴。

監委指出,但北市府在110年11月公告核定京華城原址的「修訂台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細部計畫案」,在欠缺法令依據下,逕行參採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的綠建築、智慧建築、耐震設計標章等獎勵規定,法外創設「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獻」等獎勵項目。

監委說,北市府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的容積獎勵,換算給予獎勵「容積樓地板面積」高達1萬8463.2平方公尺、約5585坪;如另加計按之後建築執照實設總樓地板面積比例推算的免計容積部分,則可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恐高達約1萬265坪。

監委表示,這不僅逾越上位法規「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內政部「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的容積率上限規定,且給予容積獎勵額度與申請人貢獻程度間也失衡,難認有北市府宣稱的「對價性」,本件容積獎勵細部計畫修訂案的規劃提案、審議及核定過程,都有重大違失。

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1月16日通過林盛豐、蘇麗瓊所提出調查報告,糾正台北市政府及所屬都委會與都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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