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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培生舊制訂6年過渡期 最遲1/31須申請實習

本文共492字

中央社 記者許秩維台北1日電

民國107年2月施行的師培法修正條文,師培生新制調整為「先考試後實習」,並訂有6年過渡條款,可適用舊制的師培生須在今年1月31日前申請實習,否則將改採新制。

師資培育法於106年5月26日公布修正條文(107年2月1日施行),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的程序,由舊制「先實習再考試」改為新制「先考試後實習」,適用新制的師資培育生,必須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並取得證明書後,才可參加教師資格考試,通過後再進行教育實習。

教育部告訴中央社記者,師培法修正條文訂有新舊法過渡條款,若在師培法新制實施前(107年2月1日前),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但未完成實習者,仍可適用舊制規定,在新法實施後6年內(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間),先申請實習再考教師資格考。

教育部說明,符合前述規定的師資培育生,如於107年2月1日至113年1月31日期間依舊制選擇先教育實習,並於113年2月1日後才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仍可取得教師證書,不用重新教育實習。

針對可適用師培舊制的師資生,教育部提醒,如未在113年1月31日前申請教育實習,須依師培法第10條規定,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才能申請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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