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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核定 都更條例2租稅優惠延長5年

本文共479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9日電

行政院今天核定延長「都市更新條例」2項租稅優惠,包含房屋稅可減半徵收最長12年,以及協議合建的土增稅及契稅可減徵40%,優惠將延長5年至民國118年1月底為止。

都更條例107年大翻修時,提出房屋稅可減半徵收最長12年,以及協議合建的土增稅及契稅可減徵40%的2項租稅優惠,原優惠期間將於明年1月底到期。

根據法規,所謂房屋稅可減半徵收最長12年,是指重建區段範圍內更新前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取得更新後建築物,於房屋稅減半徵收2年期間內未移轉,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延長其房屋稅減半徵收期間至喪失所有權止,以10年為限;換算下來,房屋稅減半徵收最長可達12年。

至於協議合建的土增稅及契稅可減徵40%,依據法規,是指原所有權人與實施者間因協議合建辦理產權移轉時,經地方縣市主管機關視地區發展趨勢及財政狀況同意者,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上述2項優惠都將在明年1月底到期,依據法規可視情況延長一次,內政部國土署日前會財政部達成延長共識後,將延長優惠送行政院核定,今天獲核定通過,優惠將延長5年至118年1月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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