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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三讀修正 有效保險期內分娩可領給付

本文共774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18日電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達280天後分娩,才能請領生育給付。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改為「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現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6條條文規定,被保險人繳付公教人員保險的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滿181日後早產,得請領生育給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7日併案審查民進黨立委劉建國、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民進黨立委邱志偉等人,分別擬具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2條不予修正,第36條則按國民黨立委林思銘、陳玉珍等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修正動議的立法說明指出,為落實生育給付是慰勉被保險人因分娩或早產的辛勞,並合理補貼其不能工作期間經濟生活及安養所需的建置意旨,同時為免被保險人確於公教人員保險有效時間內生產,但因職域轉換或加保年資短淺,導致繳付保險費期間未達到法定日數規定,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因此刪除現行繳付保險費日數的限制規定。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被保險人有這2種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的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被保險人於公教人員保險法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生效後至112年12月18日修正的本條文施行前,具有得請領生育給付各款情形之一,且未因同一分娩或早產事實領取本保險或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的生育補助者,得依112年12月18日修正的本條文施行前的給與標準,請領生育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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