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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擬語言複合教材定型化契約 至少5日審閱期

本文共785字

中央社 記者許秩維台北17日電

坊間語言複合式教材多,但常傳出消費爭議。教育部研擬定型化契約草案,明定至少給予5日審閱期,消費者如為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契約才生效力。

教育部近日預告「語言複合式教材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訂定合理審閱期間、消費者信用貸款分期支付規範、消費者得終止契約等應記載事項,以及不得記載拋棄契約審閱期間、不得記載限制或免除企業經營者的賠償責任等不得記載事項,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最遲應於113年2月15日提出。

教育部說明,語言複合式教材多數所費不貲,實務上屢有業者無預警改版教材、銷售時告知錯誤訊息、或使用事先單方擬訂的契約條款,但契約條款又未盡公平合理,影響消費者權益,因此亟需建立消費者保護機制,因此,教育部針對語言複合式教材研擬定型化契約草案。

根據草案內容,為保障消費者審閱權利,依消費者保護法,並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應給予消費者至少5日審閱期間;消費者為未成年人時,應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契約始生效力,如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則契約不生效力。

由於語言複合式教材交易金額高,教育部提到,業者應於契約中明載貸款總金額、期數、每期給付金額;消費者辦理消費借貸,經核准7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和貸款機構終止或解除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教育部表示,業者如提供遞延(預付)型的商品或服務且屬不定期繼續給付者,消費者可隨時通知終止契約,業者不得拒絕;如業者無正當事由,變更原訂語言教材、附加商品或服務內容,消費者可終止契約,業者除了退還消費者已付的價款,還須給付至少30%的違約金。

另外,草案也規定,契約不得記載業者可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也不得記載「貨物既出,概不退換」等類似的免責條款,或是違反誠信和平等互惠原則等不利於消費者的約定;業者也不得將契約債權讓與第三人,以防止消費者因購買教材,而與資融公司間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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