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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身心障礙生如適應不良 12/15前申請重新安置

本文共494字

中央社 記者許秩維台北11日電

教育部今天表示,為協助改善高中身心障礙生就讀後適應不良的情況,學校應定期評估學生學習效果,若經輔導仍無法改善,學生的監護人可於12月15日前申請重新安置。

教育部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根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學生就讀後有適應不良情形時,學校應辦理專案輔導至少3個月以上,無法改善者,學生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得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提到,112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已開放申請,如高中身心障礙生經學校專案輔導後仍無法改善適應不良的情形,學生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可於12月15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校內或校際重新安置。

學校應參酌學生的生活適應、身心狀況、性向與興趣、學習能力、住家距離、交通問題及特殊需求等條件,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於12月31日前將相關申請表及應檢附文件、資料送至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彙辦。

國教署表示,重新安置申請案送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後,教育部會將審議結果通知學生就讀學校,由就讀學校通知學生及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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