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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加強管制VOCs 估200家石化業者受影響

環境部今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汙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估每年可減少11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VOCs)。 聯合報系資料照
環境部今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汙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估每年可減少11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VOCs)。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832字

聯合報 記者胡瑞玲/台北即時報導

臭氧造成的空汙問題日益嚴峻,環境部今發布修正「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汙染管制及排放標準」加嚴管制石化業廢棄燃燒塔、儲槽、槽車等,預估每年可減少1100公噸揮發性有機物(VOCs);超標者須提出改善計畫,未提者涉違反空汙法規定,須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可處10萬以上、2,000萬以下罰鍰,約200家石化業者受影響。

環境部大氣司長蔡孟裕說明,本次修法加嚴廢氣燃燒塔提報改善計畫書管制門檻,若揮發性有機物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年當中累計30天,超過石化煉製業每年5公噸或其他石化製程每年2.5公噸、煉製每百萬桶原油所排放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每年0.25公噸的標準,業者就需提出改善計畫書,並據以推動後續廢氣減量工作。

地球公民先前召開記者會指「臭氧8小時」已成最常發生空品不良的指標汙染物,認為草案內容改革幅度不大,盼刪除例外規定核可條款、儲槽等開蓋不分空汙季節均應管制。

蔡孟裕指出,此次修正內容也包含強化浮頂儲槽管制規定,從34,000ppm加嚴至10,000ppm,減少儲槽的空氣汙染物逸散排放;儲存有害空氣汙染物如丁二烯、丙烯腈、苯、乙苯的儲槽要全面回收排氣,經防制設備處理後才能排放。

輸儲丙烯腈、苯、乙苯等有害空氣汙染物的裝載設施及槽車,應採用乾式接頭,以減少接頭拆裝過程的有害空氣汙染物外洩造成汙染;加嚴設備元件淨檢值由10,000ppm降至1,000ppm。

另新增要求設施內部總碳氫化合物濃不得逾2,000ppm,才能開蓋維修,若空品達終極或嚴重惡化等級則不能開蓋,減少揮發性有機物逸散。

蔡孟裕表示,本次修法加嚴後,預估每年可減少1100公噸VOCs,其中有害氣體每年可減少174公噸;加嚴後約影響200家石化業者。

環境部表示,本次修法加嚴管制石化業在歲修或設備維修過程,短時間大量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情形,促使業者改善並可改善臭氧汙染,同時也加強管制石化業所排放有害空氣汙染物,以改善民眾健康。本次修法也給予既存製程適當的緩衝改善期限,以達成產業發展的平衡共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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