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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4要件

本文共740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24日電

勞動部今天表示,新創、科技業雇主為免勞工離職後洩漏機密受損害,僱用時常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特地提醒須符合勞基法第9條之1的4個要件才有效,這對勞資都很重要。

因應新創、科技產業逐漸盛行,勞動部指出,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在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要提醒勞雇雙方,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

勞動部說明,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4個要件才有效;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須由法院解釋適用後為最終之判斷。

4個要件包含第1個是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第2是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第3為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第4是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勞動部並以競業禁止關鍵字搜尋近3年300多件訴訟案件,挑歷年重要案件、特別是修法後的案件分析。勞動部說,爬梳後發現,4個要件有1個沒有就是無效,尤其是有關對勞工沒有合理補償就會無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對照修法前可能會有的爭議是,有的法院認為沒有合理補償也可以;修法後,只要沒有合理補償,一律無效,對勞工比較有保障;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3條有對合理補償作規範,例如「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等。

勞動部也說明,這類案件多數是高科技業,基本上會發生訴訟,就是員工離職後想去別的公司上班,會訴請條款無效;若是由雇主提起,則是發現員工跑去對手公司上班,主張勞工須賠違約金;這類案件,若是發生在員工跳槽去國外公司,雇主還是可以跟勞工在國內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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