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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擬納數位性暴力 學者怨政院便宜行事:盼訂專法

本文共1045字

聯合報 記者林琮恩/台北即時報導

「家暴法」修正案近期在立法院審議,其中一項進展即為將數位性暴力入法,是「數位性暴力四法」(刑法、兒少性剝削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性侵害防治法)以外,最後一項數位性影像相關法令修正。不過,學者及民間團體一致認為,數位性暴力若分屬四法處理,有提高個案處理複雜度、無法約束科技業者從前端預防二大弊病,中長期目標仍是另定「數位性暴力專法」。

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表示,「家暴法」修法將性影像入法,並透過強化保護令,防制性影像傳散,同時要求平台業者,負起移除影像、限制瀏覽義務,若業者不配合,會有行政處罰,「藉此次修法,完成數位性暴力防治相關法令最後一塊拼圖。」

「然而,民間團體期待的是另定專法,才能從源頭防治數位性暴力。」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王玥好說,包含家暴法在內的數位性暴力四法,立法緣由是處理「已發生犯罪」受害者,在數位性暴力事件發生後,由檢警、社政單位介入補救;另設專法是為了規定科技業者,在開發軟體、社群平台時,應落實防堵不當性影像上傳的責任,兩者層次存在落差。

王玥好也說,處理數位性暴力關鍵是移除與下架,必須與時間賽跑,在影像大幅散播前扣留,一旦影像上傳網路,恐覆水難收。「家暴法」修法後,檢警要扣留性影像,不像過去需要等待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在接獲報案當下即可優先處理,尤其家暴常發生在親密伴侶間,持有性影像的機率高,更需賦予檢警權限,搶快扣押證物。

她表示,科技發展本意是讓民眾生活更便利,然而,當技術容易使少數人拿來犯罪時,業者應提出防治作為,國內外團體均倡議,要求科技研發人員,在產品設計時就考慮數位性暴力防堵措施,包括影像傳輸工具應禁止色情圖片散播、社群網站應禁止家暴加害人追蹤被害者等。為落實此項目標,基金會將持續推動數位性暴力專法立法。

為吸取國外經驗,勵馨基金會九月份曾邀請國外專家來台,針對數位性暴力防治交流分享。王玥好表示,基金會原希望邀請數位部與會,然而,對方卻回覆,數位部以「產業發展」為定位,犯罪暴力預防不再業務範圍,最終並未派員參與,令人遺憾,期待衛福部、數位部正視數位性暴力問題,設定長遠目標、積極防治。

暨南大學家庭暴力研究中心主任王珮玲表示,數位性暴力相關修法討論時,民團即提出另設專法建言,行政院最終並未採納,決議分散在四加一部法案處理,作法便宜行事。對基層社工而言,一個案件可能涉及多項法案,提出告訴要透過「刑法」,申請保護令透過「家暴法」,要求下架的行政措施,又另有法源依據,執行上相當複雜,建議四法修正案上路一年後,蒐集執行經驗據以研擬調整方向。

性影像在網路流傳,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創傷,圖為日前衛福部保護司針對性防四法有關網路...
性影像在網路流傳,對被害人造成嚴重創傷,圖為日前衛福部保護司針對性防四法有關網路性影像移除下架規定召開記者會。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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