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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院、政院達共識 速修協會法保障消防員結社權

本文共945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4日電

銓敘部今天說,公務員若要組工會涉及問題廣泛,修工會法更複雜費時;考試院與行政院已達成政策共識,儘速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以回應基層訴求,可適度解決公務員及消防員結社權保障。

屏東明揚工廠大火後,部分基層消防員訴求組工會、提升職業安全。考試院會19日通過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正草案,新增中央三級機關可籌組機關協會,警消可組專屬特種協會;修法並擴大協會得建議、協商及參與事項,增訂對機關課責機制。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考試院草案僅允組特種協會,基層警消反彈」、反對公務員協會法修正草案。銓敘部透過新聞稿表示,公務人員須依法執行職務,攸關國家安全及社會公共利益,目前各先進國家的公務人員雖多得組織工會或具工會性質的組織,但集體協約權及爭議權部分都有所限縮或禁止,並非有完整的勞動三權。

銓敘部指出,韓國警察人員和日本警消人員,甚至不得組織工會;台灣的公務人員協會法就是因應公務人員與國家間公法上職務關係的特殊性,而用以替代工會法中有關公務人員結社的特別法律。

銓敘部說,法律雖明文禁止公務人員協會從事罷工、怠職或其他足以產生相當結果的活動,且不得參與政治活動,但為避免協會組織功能受限制,所以立法時便設計一套兼含協商、調解與爭議裁決的協議機制,以確保協商權。

銓敘部表示,這次修法為強化公務人員協會的功能,將原「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協商事項修正為「勤休方式」;因此,公務人員協會就工時人力、業務濫用事項提起協商,具體內容如果是可以提升、促進整體勤務執行安全,而非妨害時,自然就可提起協商。

銓敘部說,為因應行政機關生態及層級節制的特性,強化協會代表性,公務人員協會採非任意性的籌組方式,因此有會員人數成立門檻限制,以賦予法定參與權。

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如果要組織工會,涉及問題複雜廣泛,並非只要修正工會法就可達成,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甚至公務人員協會法及相關公務人員法令都應一併考慮配套修正或廢止;因此修工會法等法令,相較於只修公務人員協會法,會更複雜費時。

銓敘部指出,目前就公務人員結社組織,考試院與行政院已協商達成政策共識,儘速研修公務人員協會法以回應基層訴求;相較現行規定,這次修正幅度大,雖未能完全符合相關團體訴求,但修正方向應能適度解決公務員及消防員結社權保障,以及權益維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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