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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人壽保險法初審 未滿15歲身故限額給付喪葬費

本文共732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16日電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初審完成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簡易人壽保險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簡易人壽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次修法,是配合保險法在109年6月1日修正第107條,增訂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投保簡易人壽保險,以限額給付提供身故所需之喪葬費用規定,條文明定,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其次,參照保險法戰爭理賠規定,刪除現行條文第20條中,被保險人因戰爭或其他變亂致死者,不負給付保險金額責任之規定。

在朝野立委未表示其他意見下,審查會順利通過政院版所提簡壽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針對第11條之1,有關金融服務業應訂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將現行「由所屬同業公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修正為「由所屬同業公會或經主管機關協調後指定之公會團體擬定」,審查會最後在金管會建議後,最後以「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公會團體擬定」通過。

第19條中有關金融消費爭議部分,林楚茵提案,要求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對所知悉金融消費爭議之資料及評議過程,在「除法規另有規定」前,增列「金融機構名稱」,後經金管會建議,刪除金融機構名稱,增列第三項「爭議處理應定期揭露金融服務業申訴及評議案件之統計資料」,最後照案通過。

至於時代力量所提,針對金融服務業因違反金保法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比照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將追償期限由現行5年,延長至10年。但因朝野黨團未有共識,條文保留送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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