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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24小時內沒下架投資詐騙廣告罰12萬 按次連續罰

本文共580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5日電

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平台業者違規刊登投資廣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內政部也訂定子法,平台應在24小時內移除違法廣告,違者將可處新台幣12萬元罰鍰。

近年網路投資詐騙猖獗,多透過網路投放不實廣告方式誤導投資人。立法院會5月三讀通過增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0條之1,明定網路投資廣告實名制,也禁登冒用名人引誘投資等6類廣告,平台業者如果違規刊登,負連帶賠償責任。

內政部日前發布「警察機關處理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條之一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及實施要點」,明定刑事警察局對明確違反第70條之1的案件,應以限期改善通知函,要求網路平台業者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違法廣告或進行其他必要處置。

要點中明定,網路平台業者應在24小時內,將所指定的廣告下架,並檢附下架證明資料、刊登者資訊,包括委託刊播者、出資者及所在,通知刑事警察局複查。刑事警察局接收複查資料後,應在12小時內以電子郵件或電子表單方式,通知網路平台業者複查結果。

其中,違法廣告如果是依時下議題假冒他人投資廣告,或是假冒政府機關、知名人士投資廣告等特殊急迫情況者,得視個案情形縮短限期改善期限。

要點明定,屆期未改善者,刑事警察局依法,第1次可處平台業者12萬元罰鍰、第2次處24萬元、第3次處36萬元、第4次處48萬元、第5次以上按次處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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