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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科慕工會協商代表列首波資遣 質疑公司打壓

本文共749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30日電

台灣科慕公司決定關廠歇業,後與工會協商談妥補償金額,但科慕工會今天說,工會5名協商代表中有4名被列入首波資遣名單,質疑公司打壓工會,並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勞動部則表示,事業單位針對大量解僱勞工的選定標準,不能因勞工「擔任工會幹部」而列入解僱優先名單,否則將涉及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規定。

台灣科慕工會今天到勞動部前召開記者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長魏豫綾指出,科慕公司7月底無預警宣布8月初停工,經過工會罷工抗爭以及強制協商程序,終於在14日達成協議。

不過,魏豫綾說,原本以為事情已經告一段落,沒想到公司最近公布了第一波9月30日資遣名單,而工會與資方協商的5名代表中有4名都在資遣名單中,這4人在意願調查中都沒有填寫希望要提早資遣。

一名被列在第一波資遣名單的工會協商代表家屬也表示,公司內有年輕人表達已經找到工作想要先被資遣,但公司卻不同意,而公司內有中高齡勞工願意遵循公司政策協助處理善後,反而卻被先資遣,難理解公司的資遣標準,質疑是黑箱作業。

魏豫綾說,目前科慕公司仍有職災勞工的案件還未處理,工會仍有許多事情必須協助協商討論,但科慕卻先資遣工會協商代表,質疑公司試圖妨礙工會會員爭取權益,勞動部應該出面處理。

對此,勞動部則表示,大量解僱對象的選定標準,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選定標準除應列入解僱計劃書內,且必須是勞資雙方協商事項;再者,事業單位針對大量解僱勞工的選定標準,不得因勞工「擔任工會幹部」而列入解僱優先名單,否則將涉及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為之情事。

勞動部說,工會如果認為「選定標準」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的不當勞動行為,可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申請,若經裁決委員會審理認定雇主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勞動部將依法裁處雇主,最高可裁罰新台幣1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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