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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批鏡電視變更申請案涉瀆職放水 NCC:絕無此事

本文共1064字

中央社 記者郭建伸、潘姿羽台北7日電

NCC曾要求鏡電視8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切結書,但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表示握有相關賣股證據,並痛批NCC設停止條件涉嫌放水。NCC回應,絕無此事,已竭盡行政調查,不會對任何案子放水卸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通過鏡電視上架,NCC附帶條件,要求鏡電視8大股東須簽不賣股、不找人頭的切結書。

根據NCC資料,8大股東包括國巨董事長陳泰銘(持股比例10%)、甲山林董事長祝文宇(持股比例7.5%)、皇普建設董事長蘇永平(持股比例15%)、翰林育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代表人為李良祺,翰林育成大股東為萬海少東陳致遠、麗綺開發負責人朱劭華(持股比例15%)、英業達創辦人葉國一(持股比例15%)、鏡週刊社長裴偉(持股比例12.5%)、穩懋半導體董事長陳進財(持股比例10%)。

陳椒華今天舉行記者會指出,鏡電視案不斷出現諸多違法亂紀,從執照的取得,到負責人的變更,均有政治黑手的介入,電視台更明確違反NCC的附款。

陳椒華指出,八大股東有人自始就是人頭代持,也有人在去年9月已出脫持股;無論代持股份的大股東如何巧立名目遮掩,在契約上刻意設計延後股份交割時間,都無法掩飾「已經賣股,錢已入袋」的事實。

陳椒華表示,祝文宇早已明白表示就是幫張高祥代持股份,無論是在取得執照前2021年12月17日的股東會中,還是在取得執照後2022年1月20日在陳致遠辦公室所召開的非正式股東聚會,關於股東權行使的重大事項,祝文宇都必須請示張高祥的決定。

陳椒華說,陳泰銘與陳致遠早已數度親口承認,他們與葉國一、陳進財四人皆已賣股,也都收到股款;如同陳泰銘親口對她本人所言,只要去查金流,一切清清楚楚,無所遁形。

陳椒華強調,她握有相關蒐證錄音檔和證據,只要這些代持股份的鏡電視大股東敢出具內容虛偽不實的切結書,她將親赴北檢告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陳椒華也痛批,鏡電視諸多違法,但NCC完全擺爛放水,更透過行政處分附停止條件方式,將責任轉移給八大股東。

NCC表示,針對外界質疑,曾多次請鏡電視公司到會陳述意見,並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等單位協助調查,皆尚無證據證實違反相關規定。

NCC強調,就外界關切及公司內部檢舉事項,都已經盡可能進行行政調查,且在同類型的申請案中,已用最嚴格的審查密度及強度;「股東持股不得轉讓」是當初同意許可鏡電視申設的重要條件,以「附加停止條件許可鏡電視公司負責人變更」更周延考量行政調查的極限性,絕無放水、卸責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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