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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三讀 勞團憂行政資源不足因應

本文共564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31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明定雇主為性騷行為人的外部申訴機制,勞團今天說,肯定修法大方向,但雇主是行為人的案量不少,擔憂地方資源是否夠因應。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增訂權勢性騷定義並分層重罰,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且新法也明定,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

對於三讀版本,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副秘書長周于萱表示,當雇主是性騷行為人時,勞工可以有外部申訴機制、回到地方勞政機關處理是好的;但如果這次修法前提是希望接住每個受害者的話,地方勞政機關資源要從何來。

周于萱也提到,依據過往經驗,雇主是性騷擾行為人的案量不在少數,後續需要的行政資源會相當龐大,因此會擔憂是否足以因應。她也認為,修法明定申訴期限恐不利受害者申訴。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林莊周肯定修法的大方向,但認為有一些實務面必須補漏,這部分有點遺憾。

林莊周說,性別平等工作法現在修法邏輯是交由雇主去處理騷擾行為人,但實務上有很多被害者人認為雇主懲處不符合比例原則,法規應該讓性騷行為人受到行政裁處。

另外為避免性騷擾慣犯、累犯,林莊周也呼籲應參考酒駕防制規定,針對累犯經查證屬實,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才能遏止性騷擾行為持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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