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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萬大線捷七用地聯開案爭議 法院今判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無效

台北市政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台北市政府。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909字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捷運萬大線捷七用地聯合開發案爭議多時,地主英屬維京群島商勝方投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不滿台北市政府的都市計畫,將出租作為加油站、原地目為住宅區的土地,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判宣告市府的主要計畫、細部計畫等都市計畫案均無效,可上訴。

台北市府為了配合推動捷運萬大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2015年公告實施「變更沿線土地為捷運開發區主要計畫案」,隔年再公告核定「捷運開發區細部計畫案」,將勝方公司出租供加油站使用的萬華區逾200坪的土地,由「住宅區」變更為「捷運開發區」,供捷運萬大線工程設置緊急出口、通風口、轉乘設施等。

然而,台北市府與勝方公司最終未能達成聯合開發或協議價購土地的共識,市府報請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內政部則要求市府改劃設最小限度範圍,再續辦取得用地。

台北市府再度變更個案,將面積近80坪的土地由「捷運開發區」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剩餘土地則由「捷運開發區」變更為「住宅區」,經內政部核定後,市府2021年10月公告實施「土地變更捷運開發區為捷運系統用地及住宅區主要計畫案」、「捷運系統用地及第三種住宅區細部計畫案」等都市計畫案。

勝方公司不服台北市政府的都市計畫,提行政訴訟救濟;北高行指出,都市計畫並非毫無限制,須受司法審查,包括計畫形成有無利益衡量瑕疵,例如行政機關在調查、彙整階段,沒有納入衡量與計畫有關的利益之不足。

北高行指出,捷運萬大線工程施作通風口及緊急出口等捷運設施,所需要的土地面積由原先693平方公尺縮減至260平方公尺,範圍變小,選地彈性相對增加,機關應列入周邊其他土地的利用可能性,重新考量是否有一定要使用勝方公司土地的必要性。

法院依照相關會議紀錄,認為工程技術上可利用萬大路中央分隔島等公共空間,分散必要的捷運設施,又與勝方公司土地相鄰的有台北市的公有土地,應優先提供公用,減縮徵收勝方公司土地的範圍,維持土地既有加油站營運的可能,但市府沒有評估相關利弊得失,有衡量不足的瑕疵。

北高行指出,台北市府僅以以土地筆數、面積及地主人數等簡略因素,直接在2015年主要計畫的基礎,維持在土地上施作捷運設施的方案,也有衡量不足的瑕疵,因此判決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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