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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檢疫所違背住民意願檢查行李 監院促衛福部改進

本文共1126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9日電

監委王幼玲、高涌誠今天說,疫情期間集中檢疫所的工作人員,在未有法律依據下,違背集中檢疫與隔離場所住民意願,實施安全檢查,監察院通過調查報告,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進。

王幼玲、高涌誠透過新聞稿表示,去年2月17日有民眾在社群網站Dcard發文指,因與COVID-19確診者有接觸而被送到某集中檢疫所隔離,但入住時行李被翻開檢查、菸酒等違禁物品被沒入,親友送入的物品與食物也被翻攪,認為隱私及財產權益受侵害。

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通過王幼玲、高涌誠所提調查報告,請衛生福利部檢討完備集中隔離場所管理措施的法制作為。

監委指出,疫情期間中央及地方政府陸續徵用63所集中檢疫所,累計接受集中隔離和檢疫人數近15萬人,各集中檢疫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頒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場所工作指引」中的「住民管理規則」及「檢疫場所管理規則」管理隔離檢疫者生活日常。

調查發現,工作指引規定,禁入集中檢疫所的物品包括生鮮產品、高耗能電器及「危險物品清單」的壓縮氣體、腐蝕物、爆裂物等;各地集中檢疫所基於便宜管理考量,自行訂定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如指甲油、花露水、刮鬍泡、易開罐、手搖飲料、生菜沙拉、生魚片、冰淇淋、牛奶等,都禁入集中檢疫所。

監委表示,因為該管理規則形式上是「行政規則」,但實質內容及執行結果,已對隔離檢疫者的自由權、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進行限制,性質屬於行政程序法所指具有對外部發生效力的「法規命令」。

監委說,主管機關本應依傳染病防治法,以法規命令訂定有關隔離檢疫場所管理的辦法,卻只以具內部效力的行政規則管理隔離檢疫者,有違行政程序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的法定程序要求,法制作業實有違誤,影響民眾知情及救濟等權益。

監委指出,隔離檢疫者是基於防堵傳染病擴散的重大公共利益考量,犧牲其自由權、財產權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利,隔離檢疫者的法律地位仍與一般民眾無異,相關限制措施應採最小限制原則,並符合防疫目的考量。

監委表示,但在工作指引中,部分規定限制內容,顯已逾越比例原則,超出防疫目的;實務上各地集中檢疫所未以工作指引為執行依據,基於便宜管理的考量,自行訂定更為嚴格的管理措施,主管機關未適時導正,應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集中檢疫所工作人員對隔離檢疫者入住行李與攜帶物品、親友送餐等私人物品實施安全檢查,超出「外觀目視」翻看、翻攪,是違反隔離檢疫者意願的安全檢查行為,須有法律位階的明文依據才可進行,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核有違失。

監委呼籲,不能排除往後可能還會再遭遇其他新興傳染病,或是COVID-19疫情出現變化、新興變異株威脅,重啟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場所的可能,衛福部應盡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法規,完善法制並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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