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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修正草案 教職員不得與學生發展違倫理關係

本文共800字

中央社 記者陳至中台北13日電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教育部指出,修法後擴大適用範圍,並將教職員不得與學生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從防治準則提高法律層級,正式寫入性平法中。

教育部發布新聞稿指出,「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19年來,歷經5次修正,這次修法重點是因應校園實務處理需求,讓學生保護更為完備,明確定義「校園性別事件」包含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並將軍警校院、少年矯正學校納入適用範圍,精進學校與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機制,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等。

近來台灣掀起MeToo風潮,「師生戀」議題也屢屢登上媒體版面。教育部表示,考量師生具權力不對等情形,因此參考現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7條第1項規定,明訂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不可在與性或性別有關的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性平事件的調查處理機制上,這次修法增訂不得對學生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的行為。除了心理輔導和保護措施外,也增定學校應提供法律協助及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另外,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處理性別事件時, 調查小組成員可一部分或全部外聘。如果涉案的是教職員工,調查小組成員應全部外聘;如果涉案的是校長(包含前校長),則由主管機關受理調查,必要時可先調整或暫停校長職務。

這次修法也強化主管機關對學校提供諮詢輔導與適法監督,如果認為學校的調查處理結果有瑕疵或疑義,可要求學校再審議;如果仍有不當和違法疑慮,主管機關可在說明理由後,直接由主管機關所設的性平會審議。

教育部表示,為保護學生權益,這次修法也增訂,行為人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時,學生因校園性別事件事件遭受損害,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法院可以被害人的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是校長涉案,則可定3倍至5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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