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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起未停讓行人罰6千 另恢復13項民眾檢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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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記者周湘芸/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4月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4條修正案,明天起上路,將提高未停讓行人罰鍰上限至6千元,違規記點3點,且需上道安講習、提高無照駕駛罰則上限至2.4萬元、危險駕駛罰鍰上限至3.6萬元;另恢復13項民眾檢舉違規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明上路,在未停讓行人部分,維持現行車輛與行人間隔3公尺距離標準,小型車罰鍰提高至6000元;未停讓帶白手杖或導盲犬的視障者優先通過,小型車、大型車一併提高至7200元。若因未停讓發生事故造成死傷,輕傷罰7200元、重傷1萬8000元、死亡3萬6000元。另也新增行經設有停車再開標誌、停標字或閃光紅燈號誌交岔路口,不依規定停讓開罰600元至1800元。

針對危險駕駛部分,新增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即納入危險駕駛,超速40公里至60公里機車及小型車起罰1萬2000元、大型車1萬8000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3萬6000元;超過時速60公里至80公里,機車及小型車起罰提升至1萬6000元、大型車提升至2萬4000元、載運危險物品車輛提升至3萬6000元、超過最高速限逾80公里,不分車種均罰3萬6000元。

若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沒遇到突發狀況任意減速、煞車或逾車道中暫停,機車罰鍰加重至1萬6000元、汽車加重至2萬4000元;1年內有2次以上行為提升至3萬6000元;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開罰上限提升至3萬6000元。

在無照駕駛方面,包括越級駕駛、駕照遭吊扣(銷)罰鍰同樣加重。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罰鍰、領有機車駕照駕駛小型車、用偽造、變造或矇領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駕照吊扣及吊銷期間駕駛機車等罰鍰上限從1萬2000元提高至2萬4000元。

另外,汽車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罰鍰上限提升至3萬6000元;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罰鍰提高至2400元至4800元;領用古董車專用牌照,不依規定時間、路線或區域內行駛將罰900至1800元。

恢復民眾可檢舉項目包括,在人行道違規(臨時)停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倒車前未顯示倒車燈光,或倒車時不注意其他車輛或行人;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在後跟隨急駛;在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等。

未停讓行人提高罰鍰至6千元明上路。本報資料照
未停讓行人提高罰鍰至6千元明上路。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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