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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事法初審 維護少年最佳利益與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本文共1001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24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的強制措施程序,及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的規定。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絕大多數條文按照司法院、行政院提案,或是司法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司法院所提書面報告指出,這次修法是要落實人身自由保障及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重點包括增訂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少年曝險行為時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依據。

修法重點也包括,因應少年身心發展需求採跨學科評估及多樣化處置原則,並符合少年個別化處遇的需求,明訂得將少年責付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令入醫療機構接受治療。

此外,參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立法意旨及相關規定,明定少年法院得命犯特定觸法行為少年,遵守保護被害人的命令及救濟程序;另也賦予被害人到庭陳述意見、陪同在場權、相關隱私保護及審理進度告知權等權益。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的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少年若經合法通知後,如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的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的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另外,為兼顧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保護,初審通過條文規定,少年法院就少年故意致死亡、致重傷或侵害性自主權的事件,經審酌少年健全自我成長的保障與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保護,認有必要者,得於裁定責付時,命少年於事件終結確定前,遵守下列事項。

這些事項包括,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禁止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的行為;禁止無正當理由接近被害人或其家屬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等。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定,審理期日,應傳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被害人的人到庭陳述意見。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少年法院認為不必要或有礙少年健全的自我成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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