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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外洩訴訟 消基會籲修消保法要企業負責舉證

本文共1233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23日電

個資外洩詐騙氾濫,消基會副董事長徐則鈺表示,樂見個資法條文修正後提高罰鍰,將設獨立監督機關個資保護委員會,並呼籲最好再修消保法全面轉換舉證責任,由企業負舉證之責。

網路化個資外洩數量龐大,影響層面廣,非法使用方式也多元化,不僅詐騙錢財,近期還有報導指出,疑因個資外洩,消費者買「阿共打來怎麼辦」一書後,接到統戰電話。

屢次幫消費者打團體訴訟的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董事長徐則鈺,過往曾為雄獅旅遊個資外洩事件打團訟,他表示,樂見立法院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及第56條修正條文。

依據修正條文,他說,行政院將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個資保護委員會,讓事權統一,這有助於現況發生個資外洩時,究竟是哪個是主管機關的問題獲得解決,很期望儘速完成其組織法的立法。

舉例來說,他說,日前電商、網路書店的客戶個資外洩時,各部會都認為主管機關是數位發展部,但數發部不一定同意,若是經濟部或數發部,也有爭議;未來將有主管機關,這也是呼應去年8月12日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要求3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之意旨。

其次,個資法修法提高個資外洩罰鍰上限最高台幣1500萬元。徐則鈺說,原本罰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使得企業對於個資保護「有點沒那麼重視」,未來新法要執行,才能讓企業有所警惕、落實個資保護。

他並說,個資保護委員會成立後,應對目前個資外洩的企業經營者,加強指導改善個資保護業務,不能只有開罰,其組織法應具體規範未來的職權、主責內容。

徐則鈺更主張,應修正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的條文(第47到55條),他認為,規定消費者只要證明業者的違法事實即可,由業者舉證其行為對消費者未造成損害,而非消費者證明業者的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

他說,團體訴訟對原告(消保團體)僅有裁判費有點優待,審理速度沒較快,舉證責任也沒較輕鬆,如果能夠 修正消保法,對個人、團體訴訟都有幫助,否則舉證問題會讓訴訟糾纏很久。

以實例來說,徐則鈺說明,消費者根本不知道接到詐騙電話,怎麼可能當下會錄音,他個人認為消費者事後知道被騙,報了案即可證明業者有違法的事實,但現況是法院認為不算,問題是明明已經很多人去報案,「這些人何須無緣無故去報案稱某公司客服去電詐騙?」

他重申,修消保法的訴訟舉證責任在企業,可同時解決個資外洩之外的消費者權益受害的訴訟問題,包含食安議題,例如只要冷凍莓果檢出A型肝炎病毒就算是違法事實,消費者只需提出發票證明有購買,然後由企業舉證吃了也沒事、沒損害。

他也說,當然個資保護委員會只能提案修正個資法,將個資外洩的受害者與企業的舉證責任轉換;不過消基會仍期待修消保法,以徹底解決消費者權益團訟勝率低、賠償金少等問題。

徐則鈺特別提及,政府怕人民濫訴,在個資法第32條,對提起團體訴訟的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設了登記財產、社團法人社員人數、章程目的需含保護個資事項及許可設立3年以上等要件,但是現在詐騙氾濫,問題是濫詐而非濫訴,應修法調整貼近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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