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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案三讀 有助防詐

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國發會表示,修法有助於促使企業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的責任,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國發會表示,修法有助於促使企業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的責任,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本報資料照片

本文共494字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16)日三讀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修正草案,國發會表示,修法有助於促使企業投入人力、技術及成本,落實保護民眾個人資料的責任,有助於行政院打擊詐欺相關政策推動。

國發會表示,本次修法有兩項重點;其一,修正個資法第48條非公務機關違反安全維護義務之裁罰方式及額度,改為逕行處罰同時命改正,提高罰鍰上限,處2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

其二,增訂個資法第1條之1規定,未來個資法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將設置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關,呼應2022年8月12日憲法法庭第13號判決,要求三年內完成個資保護獨立監督機制,解決目前個資法分散式管理下的實務監管問題,與國際趨勢接軌。

國發會也提到,修法前,行政院已通過「防止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精進措施」,要求各部會成立行政檢查小組針對高風險業者加強行政檢查,針對近期社會關切的重大個人資料外洩案件加速行政調查。例如華航、格上租車以及iRent等公司發生個資外洩事件,交通部均已命業者限期改正並予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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