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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證交法 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

本文共707字

中央社 記者范正祥台北17日電

現行個別獨董即可召集股東會,讓外界質疑獨董過分擴權,恐介入公司經營權之爭。立法院財委會今天審查完竣證交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個別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進行。

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續提報立法院會,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為期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依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的草案條文,將現行獨立董事成員可單獨行使的「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3大事項,修正為審計委員會合議,避免股東會鬧雙胞等亂象、引發社會大眾疑慮。

初審通過的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規範,為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金管會明定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時,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在內等11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行之。

不過,如果屬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為達行政管理目的,金管會並增訂違反前揭程序予以處罰的規定。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今天向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提出報告時指出,這次修法可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並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至於民進黨立委鍾佳濱等22人、民進黨立委林楚茵等23人、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18人分別擬具的相關條文修正草案,多與行政院提案方向一致,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時均採行政院提案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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