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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詐騙集團 立院三讀私刑拘禁凌虐最高關7年

本文共626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16日電

詐騙集團囚虐求職者事件層出不窮,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過程中凌虐被害人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4日併案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初審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蔡清祥當時表示,這次刑法修正草案以擴大處罰、加重刑責為修法重心,如果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將能完備法制規範,提供第一線檢警執法人員執法利器,全面打擊詐欺犯罪及強力遏阻衍生犯罪。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

鑒於近來發生詐欺集團為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戕害人權情形,例如去年發生在三芝的詐騙集團囚虐求職者案,震驚社會,因此三讀通過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規定。

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有5款,只要有其中一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凶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這4款情形,未遂犯罰之。此外,第5款情形則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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