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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輔導條例 退除役官兵就業津貼入法

本文共741字

中央社 記者范正祥台北9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部分條文,將發放退除役官兵就業穩定津貼直接入法,以法律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並作為常態化輔導措施。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民國107年7月1日起試辦「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方案」,增加退除役官兵就業誘因,培養就業技能,試辦方案將於今年6月30日到期。

鑑於試辦方案成效良好,為完備發給就業穩定津貼法源依據,以法律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以達長期穩定就業的目標,行政院會今年1月5日通過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5條之1及第32條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會今天完成三讀程序。

依司法院釋字443號解釋意旨,涉公共利益重大事項應有法律依據,較符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輔導條例修正條文,新增第5條之1,輔導會為促進退除役官兵穩定就業,得發給相關津貼。

三讀條文明定,前項津貼的發給對象、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三讀通過的條文還包括修正輔導條例第32條,規範退除役官兵有判處徒刑在執行中、因案羈押或受保安處分裁判宣告、通緝中,停止輔導條例規定的權益。

修正通過的輔導條例條文並規範,具有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或其他法律所定喪失或剝奪領受退休(職、伍)給與權利事由者,喪失輔導條例規定的權益。

輔導會日前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為穩健推動政策,參酌就業服務法、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將就業穩定津貼列入輔導條例修正,完備發給就業穩定津貼法源依據,以法律保障退除役官兵權益,達到長期穩定就業目標。此外,輔導會回應立委詢問時也特別闡明,為使預算資源合理分配,已領取政府相同性質的津貼或補助者,不發給就業穩定津貼,以避免產生重複申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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