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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詐騙集團 立院初審私刑拘禁凌虐最高關7年

本文共789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4日電

詐騙集團囚虐求職者事件層出不窮,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3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犯剝奪行動自由罪或過程中凌虐被害人等,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法務部長蔡清祥等人列席。經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依行政院、司法院提案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鑒於近來發生詐欺集團為取得他人的金融帳戶進行詐欺、洗錢犯罪,而囚禁、凌虐被害人,甚至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等嚴重戕害人權情形,例如去年發生在三芝的詐騙集團囚虐求職者案,震驚社會,因此初審通過條文,增訂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及其加重結果犯規定。

構成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的情形有5款,只要有其中一款,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分別是3人以上共同犯之;攜帶兇器犯之;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對被害人施以凌虐。這4款情形,未遂犯罰之。此外,第5款情形則為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若犯上述罪行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現行構成加重詐欺罪的事由,分別是「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 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考量網路資訊科技及人工智慧技術的運用快速發展,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可能真假難辨,易於流傳,如果詐騙集團用這些方法詐騙,易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也較普通詐欺行為嚴重。

初審通過條文,增訂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的方法犯之,作為加重處罰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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