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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國安局不當遮掩威權檔案資訊 監院要求檢討

本文共937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3日電

監委高涌誠、林郁容今天說,國發會檔案管理局及國安局、調查局等,在受理人民申請複製政治檔案時,不當遮掩重要資訊,有礙歷史真相的還原,有違力求開放政治檔案的目標,要求檢討改進。

高涌誠、林郁容透過新聞稿表示,政府建立完整的政治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制度,制定政治檔案條例,並在民國108年7月24日公布施行。

監委調查發現,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及威權時期情治機關,如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等,在受理人民申請複製政治檔案,每以「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為由,遮掩威權統治時期負責國家不法行為的公務員、線民、消息來源等的姓名、獲取情資手法、時間地點等重要資訊。

監委指出,這顯示情治機關遮掩政治檔案的理由及範圍流於形式、過於恣意且偏差泛用,不僅違反政治檔案條例的立法意旨,更阻礙轉型正義的實現。

監委表示,政治檔案核列「永久保密」引發各界疑慮的問題癥結,在於檔案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是由原移轉機關自行認定,雖現行法令設有應報請上級機關同意的複核機制,但上級機關欠缺審核能力,多是尊重下屬機關的審認結果,導致複核程序流於形式,無法發揮應有行政監督功能。

監委說,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等情治機關,在維繫過往威權體制中扮演的關鍵角色,如涉及這些情治機關政治偵防運作的資訊得「永久保密」,毫無正當性可言。因此認為將政治檔案核列為永久保密的權限,回歸保密期限最長30年就已足夠。

監委指出,政治檔案條例第11條,是為回應外界對於台灣推動轉型正義過程中,只有受害者、沒有加害者的批評,因此條文中明定,有關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的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都應提供外界閱覽、抄錄或複製。因此,政府機關不應限制資訊公開,阻礙歷史真相還原。

監委表示,呼籲司法院從法官養成教育著手,規劃法官辦理促進轉型正義案件的資格條件,並設計不同轉型正義事項所需課程時數,使研習與法院審理專庭或專人的資格,產生連動與勾稽作用,藉以提升法官審理這類案件的裁判品質。

監察院外交及國防、財政及經濟、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高涌誠、林郁容所提調查報告,函請行政院、司法院參辦外,並函請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國家安全局、法務部調查局深切檢討並確實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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