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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洗錢罪擬終身不得參選 政院:民眾標準日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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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日電

行政院去年底提出修法草案,犯國安法、洗錢防制法等判刑確定者不得參選。前總統陳水扁今天質疑修法已誤解洗錢防制法的立法宗旨,行政院晚間則表示,民眾對參選人資格已經日益提高。

行政院去年底提出公職人員選罷法等修正草案,明定曾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或洗錢防制法相關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以及重罪重刑等犯罪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草案正在立法院審議中。

前總統陳水扁兒子、高雄市議員陳致中近日因洗錢罪定讞將入獄,陳水扁今天特地北上陳情,並質疑此項修法,已誤解洗錢防制法的立法宗旨。行政院代理發言人羅秉成晚間透過媒體群組表示,台灣在民主化後歷經一次又一次民主選舉的洗鍊,民主制度運作也越趨成熟穩健,而對於參選人的資格,民眾也有越來越高的期待與要求。

羅秉成說,鑑於民選公職人員擔負執行監督、制衡行政部門的重責大任,其需具備更高的尊嚴、信賴及名譽等資格與條件,因此有必要完善公職候選人消極資格相關規定的修正。

他也表示,台灣早已有將特定犯罪紀錄作為職業限制或消極資格之一的立法先例,上述草案也在去年12月15日連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尊重相關意見的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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