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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房東超收電費 擬修正定型化契約

為遏止房東超收電費,內政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聯合報系資料照
為遏止房東超收電費,內政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424字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報導

為避免房東賺電費價差,內政部昨(24)日預告修正租屋定型化契約,明定每度電價不得超過「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房東每期收取的電費總金額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總額,最快5月底正式上路。

租屋族常遇到房東在租約中明定每度電5元、甚至6元以上,遠超出台電每度平均電價。

為遏止房東超收電費,內政部預告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內政部林右昌昨天表示,今年3月27日邀集相關團體共同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確定目前調整方向,昨天預告後,預告期間20日,之後就會報請行政院核定。

預告修正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將調整兩點,包括修正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電費由房客負擔的計收基準規定,以及增訂房東應提供或授權房客查詢租賃期間租賃住宅電費資訊的義務規定。

林右昌解釋,租屋電費收費若是以「約定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可超過租屋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

若不是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房東向房客收取的電費總額,不得超過租屋電費單的每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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