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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電價超額轉嫁房客? 內政部修租屋定型化契約設上限

本文共721字

聯合報 記者黃婉婷/台北即時報導

電價4月1日起調漲,夏月最高級距金額由每度7.69元漲至8.46元,非夏季每度6.03元調漲至6.63元,租屋族憂心房東藉機收取超額電費。內政部長林右昌今稱,現已修訂「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房東收取電費總額不得超過當期電費單總額,草案今上網預告,預吿期20天,新制可望下月上路。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審議113年度預算凍結書面報告案與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上邀內政部長林右昌、國土管理署長吳欣修等人列席,進行書面報告並備詢。

民進黨立委洪申翰上月質詢時提到,很多房東會超收電費賺取差價,儘管台電成立租屋電價透明專區,但夏季電價房東還是可以收到每度7.69元、非夏季可收到6.03元,房東超收3元以內的電費是合法的。建議修法規定房東不得收取超過每度平均電價。林右昌當時允諾,1個月內定案沒問題。

由於4月起電價全面調漲,未來夏季電費最高可收到8.46元、非夏季可收到6.63元。國民黨立委牛煦庭質詢提到,他憂心房東會將成本轉嫁至房客身上,要求內政部盡快修法杜絕電費超收問題。

林右昌指出,內政部已於去年4月、11月及今年3月27日邀相關團體召開三次座談,針對租屋電費計收標準和資訊提供有初步共識,目前草案已上網預告,預告期20天,完成後會報行政院核定。依程序,新制將於下月上路。

林右昌說明,針對租屋電費計收標準,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價應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公共設施電費未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不得額外收取;非約定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收取的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的每期電費總額。

另在租屋電費資訊提供,林右昌說,草案也增訂房東應提供或授權房客查詢租賃期間電費資訊的義務規定。

電價調漲衝擊租屋族權益。本報資料照片
電價調漲衝擊租屋族權益。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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