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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罰鍰 不得列損失

本文共381字

經濟日報 記者許如鎧、吳秉鍇/台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違法遭處罰鍰,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將罰鍰一同列為費用或損失,錯誤申報將遭調整補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各項罰鍰都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因為各項罰鍰並不屬於營利事業的必要支出,不該在營所稅申報時減除。

此外罰鍰是政府對違法者的制裁手段,若准許營利事業列為費用,等於是拿政府的稅收補貼受罰者,將使懲罰效果大打折扣。

國稅局提醒,所得稅法中提及的「各項罰鍰」,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而是各種法規所處罰鍰,但凡因環境汙染、食安問題、傳染病防治、交通違規等違規行為產生罰鍰,都不可列為費用或損失,且營利事業在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減除罰鍰支出。

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罰鍰是否被列入支出,若錯誤申報將會遭調整補稅,可能需要承擔繳納滯納金、或加計利息風險,若超過30天未繳納,更會被強制移送,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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