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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稅制「逃命條款」 剩半個月

本文共370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CFC(受控外國企業)稅制「逃命條款」,只剩半個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先前修正CFC辦法,針對非低稅負地區分配給CFC的111年度及以前年度舊盈餘增訂過渡期,應在今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才能免計入CFC當年盈餘。

北區國稅局表示,CFC制度去年上路,財政部先前增訂過渡條款,針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額外給予三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至今年3月31日,只剩約半個月,提醒納稅人留意。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直接持有CFC100%股權,CFC直接持有非低稅負區大陸公司100%股權,大陸公司今年3月1日決議分配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給CFC,甲公司5月申報時,若能提出證明文件,就能免將該筆決議分配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課稅。但假如大陸公司在今年4月1日後決議分配其111年度盈餘1,000萬元給CFC ,就仍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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